首爾西部地方法院在4月1日就 YG Entertainment 與梁玄錫 (楊賢碩) 代表製作人控告平面媒體記者名譽毀損一案,做出判決,表示該名記者必須賠償原告們各500萬韓圜 (約新台幣142,857元),共1,000萬韓圜 (約新台幣285,714元)。
該名記者曾在2015年7月發表文章,指出 YG Entertainment 旗下藝人涉嫌吸毒,YG Entertainment 與梁玄錫代表認為該報導已造成名譽毀損,遂對其起訴請求賠償兩億韓圜 (約新台幣5,714,285元)。
對此,法院認為該名記者已承認報導內容為虛偽事實,但並非是必須賠償到兩億韓圜的案件,所以最後做出記者須賠償原告共1,000萬韓圜的判決。
另外,在民事訴訟部分勝訴的 YG Entertainment,目前也正計畫進行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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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OSEN / Xportsnews / SBS NEWS
☀ 翻譯 & 撰寫:Kpopn 的 Sylv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