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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告中國品牌侵權勝訴,鹿晗無責

鹿晗

EXO 前成員鹿晗在2010年與韓國經紀公司 S.M. Entertainment 簽訂合約,根據合約內容,S.M. Entertainment 享有鹿晗的排他性經紀權,同時合約期間內,未經公司事先書面同意,鹿晗不得擅自或透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進行演出交涉或開展演藝活動。

後來,S.M. Entertainment 發現公司員工李石基2013年5月在 S.M. Entertainment 內部為鹿晗拍攝的相關宣傳照片,未經許可被韓束化妝品有限公司、江蘇蘇雪達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複製,並且透過互聯網路進行產品宣傳與推廣,對公司造成重大的損失與不良社會影響,遂以鹿晗及其廣告代言公司上海韓束化妝品有限公司、江蘇蘇雪達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共同侵犯著作權為由,在今年一月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要求三被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護合理開支人民幣50萬元 (約250萬新台幣)。

本案一審判決於23日出爐,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認為 S.M. Entertainment 享有對涉案照片的著作權,判令海韓束化妝品有限公司、江蘇蘇雪達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設案照片的侵權行為,且韓束化妝品有限公司應賠償 S.M. Entertainment 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15萬元 (約75萬新台幣),江蘇蘇雪達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應對其中12萬元 (約60萬新台幣) 承擔連帶責任。

而對於 S.M. Entertainment 指控鹿晗涉及照片侵權的請求,法院認為 S.M. Entertainment 並未充分舉證證明鹿晗本人授權、同意海韓束化妝品有限公司、江蘇蘇雪達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使用涉案照片,從證據來看,原告韓國 S.M. Entertainment 舉證證據不足,遂不予支持,因此鹿晗無責。

另外,鹿晗在2014年10月向韓國首爾地方法院遞交與所屬公司 S.M. Entertainment「專屬合約效力不存在確認訴訟」的起訴書,此後本案陸續經過幾次調停皆無結果,但鹿晗已經相繼開始接拍中國電影與參與演藝活動,因此,S.M. Entertainment 曾在2015年初以「擅自進行演藝活動」為由,對鹿晗及其電影公司等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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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微博 / 新浪娛樂
☀ 翻譯 & 撰寫:Kpopn 的 Sylv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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